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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8-01-11 09:17:39
文章来源: 深圳市恒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
1. 需要拥有股份:
除章程另有规定外,无需拥股,也可担任董事。如需拥股时,必须受委任后两个月内购得股份。如在任期间,不符合拥股资格时,必须马上停止担任董事。
2. 委任:
第一任董事可在公司章程中,注明或由公司认股人委任。其后的董事依章程之委任方式,通常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。董事有变动时要14日内向公司注册处申报。
3. 辞职:
除章程或合约另有规定外,可随时辞职。14日内向公司注册处申报。章程可能规定要书面通知辞职。
4. 革除董事:
股东依法可以特别决议方式,提案革除董事。该董事在股东投票前,可有权书面答辩,并在股东会中发言。
5.其它不能担任之情况:
例如没有拥股、破产、除权令、精神病、死亡、任期届满不参加重选等。
6. 剩余董事:
当董事人数不足一名或不足法定开会人数时,两个月内要增聘董事。公司法规定剩余董事仍可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增聘董事(不能处理其它事务)。
7. 替代董事:
除章程另有规定外,不得将董事权力转由他人替代。通常要书面通知公司,并由董事会审批。
8.董事经理:
在政府公司注册处档案内并没有法例列出各董事职衔。董事主席、董事经理等职衔是因各企业内部机构须要而定。
9. 禁止贷款给董事:
原则上,公司不可贷款给董事或为董事担保或提供抵押品。例外情况如下:a. 股东会决议批准借贷; b. 在某种情况下,可向董事提供资金应付公司之开支; c. 在符合某些条件下,可贷款给董事购买或改善他唯一或主要住所。
10. 薪酬:
章程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时,董事可以有薪酬。
11. 职责:
管理公司日常业务。
12. 诚信原则:
董事为公司之代理人,应遵照诚信原则,以公司之利益履行职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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